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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会章程

上海市汽车工程学会章程

(2005年7月28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各称:上海市汽车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 OF SHANGHAI, 缩写为SAE-S。

第二条  上海市汽车工程学会是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由上海汽车工程技术领域内的专家学者、专业工作者和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人士自愿组成的自律性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会宗旨

    传播汽车科学知识,推广汽车先进工程技术,为会员提供汽车工程界最新发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指导等多元化服务,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提高会员的专业能力、知识水平和职业素质,提升本会的声誉,维护会员的基本权益和社会地位,促进上海汽车人才的队伍建设,为推进上海汽车工程事业的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接受市科协及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主要任务:

(一)举办各类学术交流、研讨会、各类讲座,出版书籍、刊物,组织汽车工程科学技术普及推广活动;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升工程技术人员的水平、地位及声望;

(三)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工程师资格认证等;

(四)开展汽车工程界的国内外交流、合作,以及专业资格互认,协助会员了解汽车工程界的最新发展;

(五)发挥会员作用,提供重大工程决策和技术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

(六)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

第七条  业务范围

    国内外学术交流、出版书刊、咨询服务、培训教育、科技展览等。   

第八条  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各项活动,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本会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或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与汽车相关的科技、制造、管理等工作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

(四)个人会员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及其以上学位;

2、本科大学毕业,从事科技工作二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科技工作三年以上;

3、经常务理事会特别同意。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四)有优先取得本会学术资料及获得服务的权利;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入会及退会:

(一)会员入会应书面提出申请,由本会会员二人或单位介绍,经理事会(或授权机构)讨论通过后,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即可入会;

(二)会员应缴纳会费。不缴纳会费者将停止享受会员的权利,补缴后恢复会员权利;

(三)会员要退会,可书面提出;

(四)会员两年内不履行义务,可视为自动退会;

(五)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严重损害本会信誉者、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六)会员凡触犯刑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和会内职务自动除名;

(七)会员不服处分,可以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提出申诉;

(八)会员退会或被除名,应退回其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会费:

(一)个人会员须每年缴纳会费,具体金额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备案后实施;

(二)团体会员应每年缴纳会费,具体金额由学会秘书处与各个团体会员分别商定,报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並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组织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由理事会决定,代表的数量应在会员总数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之间。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五年,换届应按章程规定按期举行,提前或延期必须经理事会决定,并报市科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同意,换届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理事的人选应是学有所长、学风正派、热爱学会工作者。其中中青年科技工作者(指55岁以下,含55周岁)在理事会中的比例一般应不低于三分之二。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视需要可增加召开次数。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其作出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等领导成员;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和撤消,並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七)决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增补理事,一般应经会员代表大会补选。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并由上述人员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二、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视需要可增减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增补常务理事,一般应经理事会补选。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

第二十七条  理事以上职务的成员要求辞职,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理事以上职务的成员,一年内不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有关会议的,可视为自动辞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的任期相一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空缺,应在三个月内替补;其他负责人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空缺,也应及时增补。

     第二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召开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有效(决定终止的最高权力机构的会议除外),其决议,须经出席人数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由实际到会人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理事或对本会和汽车工业有贡献者,而因年老体弱不能参加实际的工作,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资深会员等名誉职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由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的秘书处,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支持单位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於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设立司库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市社团管理局和市科协组织的离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民间组织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並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不另订章程,不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但可根据本会章程精神,制定有关实施细则,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相悖,应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解释权归理事会。

                            二OO五年七月